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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为丈夫投人保 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15:02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晚报讯 妻子以丈夫的名义签订人寿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如果丈夫刘某死亡则由保险公司给付妻子保险金。近日胶南法院一审判决此合同无效。

  2004年7月,在某人寿保险公司当业务员的王某为丈夫买了份保险,合同约定,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被保险人死亡。投保单上的“保险人”被王某填上了丈夫刘某的名字,签名也是王某代刘某签署。刘某得知妻子为自己买了这份合同大为不满,他状告保险公司,
要求退还保费。

  法院根据《保险法》“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判决合同无效。至于刘某要求退还保险费的要求,法院认为刘某与实际投保人虽然是夫妻关系,但不能认为王某交付的投保费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了夫妻公共财产外还存在个人财产。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某除非提供证据证明王某交的1566元是共同财产,否则就不能认定,不能返还给刘某,而应该还给王某。本案王某未参与,所以保险金不返还。(赵黎丁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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