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者可享工伤“双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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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06:15 北京青年报 | ||||||||
劳动保障部对《工伤保险条例》作补充说明 本报讯职工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时,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哪个单位出了工伤,就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责任。劳动保障部近日对《工伤保险条例》的8处规定作出补充说明,旨在更全面地保护职工利益。
《工伤保险条例》是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转发劳动保障部《工伤保险条例》补充说明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的负责人特别就其中的“职工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时,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哪个单位出了工伤,就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责任”的规定作出解释。 此次劳动保障部对其作出的补充说明除上述内容外,主要还包括以下方面:除正常上下班途中以外,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出车祸也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其中“48小时”以医院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起算时间。 作者:奚宇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