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者家属有责学校也有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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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06:25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咨询了四川高新志远律师事务所范自力律师。他认为,此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打人者实施不法侵害后,其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二是未成年学生在学校里学习,如果学校未尽到保护、管理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协议只说了打人者的责 范律师称,学校与家属签订的协议只解决了第一个法律关系,学校是否有责任、责任的大小、怎样赔偿这三个问题都没有谈到,家属可以向学校索赔。 至于陈先龙亲属的追偿权,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转让的,但如果学校追偿的钱超出所垫付的赔偿金,超出的部分不属于转让的范围,应当支付给当事人。 要家属不再索赔显失公平 范律师指出,该协议中“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赔偿金后,不再向任何人提出其它民事赔偿要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三万元”的实质是家属不得再向学校索赔。这显失公平,不符合法律规定,家属可以起诉到法院撤消此条。 到底该用何赔偿标准? 应以成都市统计局数据作赔偿标准 范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应当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赔偿金。陈先龙一案赔偿金应当以成都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计算标准,四川省2003年的统计数据不适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