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一银行拒不协助法院查询存款拖延半小时被罚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07:32 水母网 | ||||||||
水母网12月30日讯 (记者 金海善 通讯员 卫东 江峰) 12月21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妨碍法院正常执行公务,对市区某银行罚款一万元。该银行行长已到法院交上罚款,并赔礼道歉。 12月17日,市中级法院工作人员前往该银行查询一单位的银行存款情况时,该银行有关人员以必须经过领导授权为理由,拒不协助,拖延时间长达半个多小时。因其行为妨碍了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公民应予协助、配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9月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该通知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编辑:吕淑玉(来源:水母网--今晨6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