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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动真 “贩卖5000盗版光碟判7年”说法有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08:22 水母网

  水母网12月30日讯12月21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记者采访了我市法院、律师及相关人员。

  量刑标准降了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张津祜说,以前,我市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追
究刑事责任的较少,每年烟台中院审理的只有一至三起,主要原因就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起刑标准过高。这次《司法解释》降低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等四种犯罪行为刑事制裁的标准,以此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据了解,新的《司法解释》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罪三种犯罪的起刑标准均降到了5万元;将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也由原来的非法经营额从20万元降到了5万元,违法所得数额从5万元降到了3万元。另外,还将单位犯罪定罪的数额标准由原来是个人犯罪标准的5倍降低为3倍。张津祜说,这是兑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也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烟台“李鬼”,末日到了

  2004年,市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侵权案件6起,结案6起,查处冒充专利和假冒专利行为14起;共受理专利纠纷案件15件。市版权部门大力打击盗版行为,查缴盗版书22360件,盗版音像制品145600件,盗版计算机软件3820件,有效地打击了专利侵权行为。这次新的司法解释的颁布,将加大我市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复制”不等于“贩卖”

  有媒体宣传“贩卖盗版碟逾5000张可判3至7年”,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的邹钧律师说,这是片面理解。因为《司法解释》的原文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0张(份)以上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这里所说的不是“贩卖”,而是“复制发行”,是针对制作者而言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司法解释》也将销售侵权产品“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确定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也就是说,销售侵权产品所得十万元以上才算犯罪,并且最高刑也仅为三年。

  违法数额“实数”计

  《司法解释》还极大地体现了公平原则。如在计算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数额时对“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也就是说假如一张正版光盘卖15元,而一张盗版盘标价10元,而实际上只卖了6元,在计算销售者的非法经营数额时不是以15元或10元计算,而是以6元计算。

  “在线盗版”也侵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普及,一些人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音乐、电影等作品,对他人的著作权形成了侵犯。以前对这类“在线盗版”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规范,而《司法解释》将“在线盗版”行为明确为刑法中的“复制发行”。根据这一规定,“在线盗版”将依照刑法中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本报记者本晓飞)责任编辑:姜莉(来源:水母网--生活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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