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来的娃儿”不养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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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08:37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记者李洋)渝北一老汉长期对儿子讲“你是从垃圾堆捡来的”,结果娃儿长大了翻脸不认他。老汉无奈将儿子告上法庭,并拿出医院的出生证明作证,要他履行赡养义务。昨日,渝北区法院下发一审判决,判他胜诉。 今年9月,渝北区张家口62岁居民陈志民到法院起诉儿子陈某,他诉称,儿子在当地开有一家音响门市,经济较宽裕,却长期对他不闻不问,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现自己生活困难
庭上,陈某不认为陈志民是自己父亲,陈辩称,从小到大,“老汉”每次酒喝多了,都说他是陈志民“在垃圾堆头捡来的”,自己读小学时,在学校犯了错,老师要求请家长,陈志民每次都跟老师和同学解释,这个儿子是捡来的,是“野孩子”、“不听话”。陈某表示,“捡来的”听多了,自己慢慢感觉到陈志民并非自己生父。自己大专毕业之后就另立门户,不再以陈志民家人自居,并且一直在寻找“亲生父亲”,陈志民既然不是自己生父,自己没有义务赡养他。 陈志民解释,以前是说过这样的话,但都是玩笑话和气话,没想到儿子却当了真,他感到非常后悔。陈志民举示了陈某在西南医院的出生证明,其中“父亲”一栏写的是“陈志民”。陈某却表示这是医院开的“假证明”,他还请出自己的小学老师和2名小学同学作证,证明陈志民的确经常对外人说他是捡来的。 法庭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陈志民出示的医院出生证明真实可靠,并经医院核实承认,法庭予以采信,陈志民在儿子幼年时期的一些言行固有不当,但其要求陈某的赡养要求正当合理,遂判决陈某负责照料陈志民起居生活,履行赡养义务。(来源:重庆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