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130多万经济社主任一审被判刑1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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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09:54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
本报海口12月29日讯 (记者 纪燕玲 实习生 黄国标特约记者方继云)今天下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原演丰镇群庄村委会大顶经济社主任陈华文挪用公款案做出一审宣判。陈华文挪用公款130多万,尚有40多万没有归还,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陈华文有期徒刑11年。 法院一审查明,陈华文自1991年至1995年担任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群庄村委会大顶经
期间,陈华文于1993年私自将该笔征地补偿款中的90万元借给张某用于经济活动。1994年,张某将90万元借款还回,转入大顶经济社帐户上。 1995年陈华文又从中借给他人3万元,至今未还。从1992年至1997年10月14日期间,陈华文经手的保管大顶经济社帐户共产生存款利息10万余元,被陈华文多次挪出,用于与他人合作工程项目。陈华文还分多次从征地补偿款中挪用29万余元。上述款项共计40多万元至今未还。 法院认为,陈华文在担任大顶经济社主任兼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33万多元,数额巨大,且尚有40多万元没有归还,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 作者:纪燕玲 黄国标 方继云 (来源:南国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