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马咬死人案30年后判决 诉讼超时死者家属败诉(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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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12:48 法制播报 | ||||||||
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解说:河马咬死了北京动物园的实习饲养员刘淑兰,这件事情已经过了31年;法院首先提出了,此案件已经超出了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诉讼时效。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金华志:从因为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普通诉讼时效是2年,人身损害赔偿呢,就是原告这回所依据的法律就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要求赔偿,这个诉讼时效特殊时效是一年的诉讼时效,还有一个最长的诉讼时效是20年,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原告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解说:既然时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那么法院当初受理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金华志:因为这个实效,我们法院认定时效是否支持原告的请求,这是实体问题处理;而我们审查起诉,只是从程序沙锅内进行程序审查,只要他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的起诉条件,符合程序法规定就应该受理,受理是合理的,而实体是否支持是第二步的问题。 解说:其实早在1987年,我国民法通则就对人身损害赔偿有了具体的规定,而当时刘淑兰的家人并没有因为动物园对刘淑兰造成的伤害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成为本案败诉的原因之一。 法官 金华志:当时他这事故发生之后,动物园已经做出了一定的补偿,当时家属也没有表示什么异议,从这个角度,从当时处理事故发生后的一种债,当时双方已经基本清偿完毕。 证人证言的采信原则 主持人:在这起案件中,还有一个具有争议的事实,就是原北京市园林局劳资处干部田庆株,作为这件事故的重要人证之一,为刘淑兰一家出庭作证,法院却并没有采信她的证言,这是为什么呢? 解说:处理该案的法官告诉我们,从法院所调集到的档案馆的资料上来看,当时上面只记载了当时的事发经过和处理意见,并没有记载田庆株在证言中所谈到的“等国家政策下来后再做处理”这样的意见;而根据我国的相关法规,在证据的采信上,一般书证优于人证,因此虽然田庆祝出庭作证,但由于她的证言与档案馆所记载的不符,法院没有采信。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金华志:这个证言与当时的一些文件档案记录,都没有记载(这个承诺),就是都是不符,就是说这个证言都是她个人的一个证言,就是她的证言不符合书证,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就是这个事实我们无法认定。 解说:而对于法院关于证言采信原则,刘淑芬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受害人姐姐刘淑芬:现在田庆株活着,她能证明这个事,怎么能不承认呢。她不是一般的证人,她是当时经办,从头到尾都经历了,而且他是园林局管理到安全生产的,你说你怎么能说不认,活着这么一个人已经不容易了。 北京动物园代理人:这个工作人员写的东西,存入北京承建档案馆的历史档案中,和他现在所说的是有出入的。所以刚才法院采信就是历史档案馆的文件,我觉得这是非常客观公正的。 主持人:这起因30多年前的意外事故而引发的官司,目前暂告一段落。但刘淑兰的家人表示要上诉,继续为刘淑兰讨个说法。(编导:李君霞) 《法制日报》社影视中心《法制播报》 电视节目全国播出网 news.sina.com.cn/c/2004-08-26/10044142519.shtml 新闻线索、维权投诉,请拨打010—84720124 [上一页]  [1]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