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营企业家四年沉冤终获昭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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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17:20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12月29日电 记者今天从浙江省有关方面证实,在本报报道后17天,浙江省诸暨市原金鸡山供水公司总经理钟铁培,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无罪。本报今年11月20日曾以《“和县政府的合作,我血本无归”》为题,报道了钟铁培和原诸暨县政府合资公益事业的遭遇。
钟铁培于1987年12月起,经营一家运动服装厂。1994年初,该服装厂和原诸暨县来水厂合资成立了金鸡山供水公司,自来水厂占股51%,服装厂占股49%,总经理由钟铁培出任。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在自来水这一政府垄断经营的行业引进民间资本,诸暨市走在了全国前列。2000年6月27日,诸暨市金鸡山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钟铁培因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被诸暨市检察院收审。之后,诸暨市人民法院认定其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经上诉,同年8月19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3年12月31日,钟铁培刑满释放后提起再审申请。 今年11月24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2月7日作出判决。再审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供水公司与钟铁培个人的商住楼,其建筑立项、设计、打桩和土建等,均由公司以公司商住楼的名义对外统一签订合同、预付价款,而公司与钟铁培则按建筑面积分担工程款。至案发,因公司与钟铁培各自应承担的工程款尚未结算,故钟未向公司交付其应承担的价款,这一事实系公司与钟铁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审上诉人钟铁培不构成犯罪。据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原二审判决认定钟铁培实施侵占行为缺乏依据,同时认定原二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改判,决定撤销原一审和二审刑事判决,宣布钟铁培无罪。 今天刚刚拿到判决书的钟铁培告诉记者,他很快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诸暨市有关方面把供水公司归还给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