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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实施“驾驶警用车辆八项规定”欢迎各界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03:47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栗占勇;实习生晓平)昨日下午,省公安厅向全省公安系统发出通知,颁布了《驾驶警用车辆八项规定》。省公安厅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驾驶警用车辆八项规定》的执行情况给予监督,监督电话:0311-3033093。

  “八项规定”的内容是:不准非紧急警务时闯红灯、鸣警报;不准非紧急警务时闯禁行路、占用公交专用道;不准非紧急警务时强行穿插、超越车辆;不准违法停放车辆;不
准驾驶汽车不系安全带;不准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不准拒绝、阻碍交通管理;不准有其他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处罚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新闻发布会还界定了“八不准”规定中的“警用车辆”、“非紧急警务”及适用主体。警用车辆是指:全省悬挂“92式”警用牌照的制式警车(白牌警车),悬挂民用号牌公安专用段牌照(冀O字头牌照)的机动车;悬挂武警牌照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车辆。悬挂这几种牌照的车辆有的属于公安机关,有的则分布在其他政法部门,一律执行上述《八项规定》。

  紧急警务是指: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执行重要安全保卫任务、处置突发性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等紧急状态下的公务行为。如缉捕犯罪嫌疑人、押解犯罪分子、赶赴发案现场、执行警戒任务、抢险救灾、救助群众等。非紧急警务就是正常和稳定状态下的警察公务活动。“八不准”的适用主体是驾驶警车的人员。全省任何单位的任何人驾驶警用车辆,都要严格遵守《八项规定》。不隶属于公安机关的警用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交管部门在按照交通安全法给予处罚的同时,将通报相关单位,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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