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 可以“讨价还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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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08:0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记者杨富谢辉 刘先生在龙泉镇开了一家儿童服装店,从去年11月开始营业。从去年11月至今年8月,他所交的增值税都是由龙泉国税局第二税务分局的协税员上门征收。“当时协税员核定该店
12月22日,龙泉国税局两名工作人员来到服装店,查看了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后就向其发出通知,要求两日内到龙泉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有关涉税事宜。 12月24日,刘先生赶到龙泉国税局,工作人员以逾期未办税务登记证为由要求刘先生交50元罚款才能办理税务登记证。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工作人员对刘的计税金额进行重新核定,要求刘先生从12月开始按照每月4500元的销售收入标准缴纳增值税180元。“经营项目和规模都没变,为何税收却突然增加了一倍”刘先生感到不解并提出了质疑。随后,工作人员将计税金额降至4000元,并称该标准是有关参考依据的最低标准。据刘称,当时一名工作人员还向他承诺以前3个月未征的税款就免交了,但是从12月开始必须按160元/月纳税。“难道纳税也可以讨价还价?税务部门凭什么突然增加税额呢?”刘先生感到十分不理解。 对此,该局副局长喻静解释,这主要是由于以前协税员“图方便”未严格按有关要求核定经营者的计税金额。目前,他们解聘了协税员,因此要重新核定个体户的计税金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