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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焚烧秸秆法律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10:36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针对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日益严重的问题,12月29日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把农村固体废物防治纳入其调整范畴,对种植、养殖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提出了合理利用、预防污染的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文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
收利用等措施,以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该法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法还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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