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养父强奸,受辱女该不该赡养禽兽养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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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12:31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这是一起特殊的执行案。执行现场,执行法官表情复杂。被执行人把钱递给法官时,已泪流满面。她哽咽地对法官说:“他把我糟蹋了,还让我养活他,天理不容啊!” 离婚后收养一女防老这宗执行案的申请人名叫扈富贵(化名),今年61岁,本市郊区人。二十四五岁时,扈富贵在一家窑厂打了3年工后,建了4间瓦房,还有了点积蓄。不久,
强奸养女获刑5年扈芳25岁那年,与邻镇小伙刘林(化名)结婚。婚后,小两口与扈富贵共同生活。他俩有了孩子后,家庭负担加重,刘林于是到浙江打工挣钱。扈芳则留在家里,照顾孩子,并与养父一起,耕种家里几亩责任田。一天晚上,扈芳见养父忙了一天很辛苦,便多炒了两个菜,让他喝点酒,解解乏。炒好菜后,扈芳让扈富贵先吃,她则抱起孩子,坐在一边,解怀喂奶。席间,独自喝酒吃菜的扈富贵,不时用眼睛的余光,扫着扈芳半露的胸脯。扈芳并没有发觉,喂好孩子后,准备吃饭。可就在她一转身时,满嘴酒气的扈富贵,从背后死死地抱住她,不顾她强烈反抗,将她摁倒在床上……事后,扈芳哭了一夜。但考虑到养育之恩,最终还是忍了。可扈富贵并没有因此罢手。每过几天,就要侵犯扈芳一次。一天,就在扈富贵又侵犯扈芳时,正好被回家的刘林碰到。刘把扈富贵暴打一顿后,报了案。因此,扈富贵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养女含泪支付赡养费扈富贵服刑后,扈芳随刘林搬回婆家居住。5年后,扈富贵刑满释放。回来不久,他就找到扈芳,要她支付赡养费。多次讨要被拒后,扈富贵一纸诉状,将扈芳告到某区法院,要养女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定扈富贵对扈芳的收养关系成立。依据有关法律,判决扈芳每月支付扈富贵大米50斤、食用油2斤、零花钱20元。但判决生效后,曾经受辱的扈芳因心有怨恨,拒绝履行。于是,扈富贵拿着已生效的判决书,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听说扈富贵申请强制执行,扈芳带着孩子,赶忙随刘林离家,到外地打工。今年11月初,刘林父亲生病。接到电话后,刘林带着扈芳和孩子回乡探望。刚到家,就被四处打听他们消息的扈富贵得知。他立即给法院打了电话,让派执行法官前来执行。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一幕。昨天,该院一位执行法官对记者说:“受理该起特殊的执行案件后,我们也很为难。从情理上看,我们不愿执行,不忍心。但从法的角度考虑,扈富贵的要求又是合法的。”该法官说,上门执行那天,面对执行法官,扈芳的眼泪流个不停,送上钱粮的双手不住地颤抖…… 法官公正断案群众“情绪颇大”昨天,记者就这起赡养纠纷案,采访了负责审理此案和执行此案的法官。他们都说,该案的办理,当地群众的“情绪颇大”,一直不理解。当初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法院受理此案后,移交到法庭审理时,没有一个法官愿接这个案子。担心依法审理后,出现不利于扈芳的结果,而遭到扈芳和当地一些老百姓的不理解。最后,接到任务的法官是硬着头皮审的。审理时,法官对扈芳养父扈富贵的行为,以及他在法庭上“不尽情理”的言辞非常气愤。但法官是代表法律的,只能依法断案,不能夹杂一点个人情绪。对审理该案的法官来说,最难的是最后的宣判。他们说,宣判后,看到扈芳当场流泪的样子,他们心里也很难过。而确有不少人议论,说法官不尽情理。最难的还是执行。执行此案的法官说,那天,当他们接到扈富贵要求前往执行的电话时,头皮真有点发麻。到了现场后,就遭到当地老百姓的指责,他们都说,法律是保护弱者的。骂他们瞎判决,不通情理,判得不公。对他们依法办案的解释根本听不进去。 养女可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面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扈芳如不履行赡养义务,就要被法院强制执行。那么,扈芳有没有办法依法保护自己?昨天,记者采访了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兰凯。孟兰凯介绍说,扈芳可依法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我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孟兰凯认为,扈芳不必为不愿履行“赡养义务”而去躲避。应该主动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协议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 法是一切道德行为底线昨天,记者就本案涉及的“情”与“法”的问题,采访了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济民律师。薛济民说,“法”是人们日常生活的程序和规则,是人们内在的情感和信仰,它规范人们的生活,代表国家的利益;“情”则以人之常情、民情、情节、情面等形式,体现了一种发自人们内心的善良和慈爱。“情”与“法”息息相关,但有时又相互冲突。首先,“法”与情理是相通的。《民法通则》在其基本原则中明确载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社会公德”,就是被大众所普遍接受的“情理”。其次,从中国传统的人性来看,“情”与“法”有时又往往发生冲突。这是由于我国的法律移植于西方,法制改革速度过快等,与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产生冲突所致。法律的最高价值和目标是“情”与“法”的融合。但“法”又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底线。“法”一旦因“情”所困,人们日常生活的程序和规则就会被打乱。薛济民认为,本案中,法院的审理判决以及最后的执行,皆是依法而行。虽然有点“不尽情理”,但人们日常生活的程序和规则却得到了维护。这一点更体现了法的精神。通讯员 金东 记者 殷学兵(编辑 云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