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夏才让犯罪团伙作出终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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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16:26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西宁12月30日电(记者马勇)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30日依法对一重大犯罪团伙的25名成员作出终审判决,首犯夏才让、杜青民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分别处以415.6万余元和4.7万元的罚金;盛玉德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2万元;其余被告人则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20年至缓刑不等,并处以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4月至2003年11月间,以夏才让(男,39岁,藏族,青海省海晏县人,高中文化,捕前系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民警)、杜青民(男,汉族,46岁,四川省三台县人,私营业主)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分别伙同或单独实施走私普通货物、故意伤害(13起)、聚众斗殴、贩卖毒品、绑架、抢劫、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赌博、私藏弹药等22起犯罪。其中,在伤害案件中共造成3人死亡、4人重伤、16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安定,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恶劣,系重点打击的刑事犯罪,应予严惩。根据查明的事实,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除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外,还对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查明的事实,对原判认定被告人夏才让、张宏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定罪量刑、被告人葛伟、李惠中在二审期间的重大立功表现以及原判认定宋廷林参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系从犯的量刑失准依法予以了改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