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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发生车祸 致乘客当场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1日01:14 法制晚报

  本报讯徐小姐在乘坐出租车过程中,遇车祸身亡。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出租公司对此承担全责,赔偿徐小姐母亲冯女士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28.3万余元。

  据了解,去年7月1日清晨,徐小姐从朝阳区工体北路,乘坐某出租公司的夏利出租车去昌平王府花园,途中行至东三旗路口时,与司机任某驾驶的旅行车相撞,徐小姐当场身亡。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徐小姐乘坐出租车,与出租公司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出租公司应对运输过程中徐小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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