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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病人医保待遇今起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1日06:35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李灿 蔡晓芳)为进一步保障癌症病人的基本医疗待遇,市医保中心对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出台了补充规定。自今天起,门诊特定项目中患恶性肿瘤人员可以享受放化疗期延长和两年的延续治疗待遇,患恶性肿瘤患者最高可报销17.64万元门诊医疗费用。

  据介绍,今后,恶性肿瘤6个月放化疗期结束后,仍需延长放化疗的参保人员,经就诊
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主任医师确诊,医务处审核、签章后,由参保人员向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医保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答复。延长放化疗以3个月为一个周期,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个周期。放化疗期待遇不得超过12个月。

  恶性肿瘤放化疗期结束,次月进入巩固期,巩固期为5年。在巩固期内和因身体原因不能放化疗需服中药饮片治疗的参保人员,门诊前3年每人每年1万元限额(含个人自付),后两年每人每年5500元限额(含个人自付)。放化疗期和巩固期恶性肿瘤病人因门特病种住院,免收住院起付钱。恶性肿瘤病人发生转移或复发,凭转移或复发的检查报告单再次申请放化疗,经核实后给予上述“放化疗”待遇;不需做放化疗的,给予从巩固期第一年开始的待遇。对于巩固期结束后的恶性肿瘤病人,给予门诊两年的延续治疗待遇,每人每年2500元限额(含个人自付),自付比例参照巩固期第5年标准。

  (编辑 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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