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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司法解释今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1日13:14 今晚报

  本报讯数十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从今天起正式施行。其中,涉及执行中查扣、拍卖财产,邮寄送达文书以及民工追讨工资事项的4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焦点。针对这4部司法解释,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窦长智一一进行了解读。保障被执行人生存权8种财产不得查封

  为了使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得以保障,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
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明确列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等8种财产不得查封,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与此同时,该司法解释还采取了推定被执行财产所有权的标准,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解读:过去,每当涉及到执行问题,执行人员考虑最多的是债权的实现问题,而在被执行人及无过错第三人的生存条件方面有所忽略,即使对此问题有所顾及,也只是依靠情感,没有明确的依据,缺乏规范性。这部司法解释的施行将扭转这一现状,更加注重保障人权,具有重大进步意义。不指定评估拍卖机构处分更加公开透明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明确,执行程序中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时,法院不得直接指定评估、拍卖机构。

  为防止因评估价格过高或过低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该规定还明确赋予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一定的救济权利,规定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评估。

  解读:由于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把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委托给哪个评估、拍卖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拍卖,便与该机构的经济效益紧密相关,因此,往往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的做法。该解释的施行大大减少了执行中的随意性,使整个过程更公平、公正,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财产所有人的利益。邮寄送达文书可交邮政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列明: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以该形式送达与法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读:委托专门机构以专递方式送达,不仅可以使送达时间明显缩短,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也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从而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案件的审理中。农民工追讨工资可直接找发包人

  为使民工权益得到更有力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参与完成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如果没有按时拿到工资,可以直接起诉该项工程的发包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解读:这一解释的施行加大了对民工权益的保护力度,使弱势群体维权途径更加通畅。

  (孙启明 刘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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