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确定新闻媒体监督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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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1日15:35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深圳12月31日电(记者李桂茹)昨天,《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经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规定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在地方性法规中引入引咎辞职制度,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条例》明确规定:新闻记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过程中,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对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的有关预防职务犯
有专家评论说,以法规形式在全国首次明确新闻舆论的监督权,就是利用新闻媒体的信息及时、传递快、传播面广、影响力大等优势,加大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力度,增加职务行为的透明度,让公职行为变得更“阳光”。 该《条例》率先在地方性法规中引入了引咎辞职、免职、辞退制度。引咎辞职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连续或者多次出现严重职务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纵容、包庇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严重违纪违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而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或者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可依相关规定给予免职或者辞退处理。《条例》还独具特色地提出在“腐败高发区”实行重点预防,规定检察机关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建设工程招投标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开展专项预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