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按规定支付补偿金 职工状告“乐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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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2日07:39 水母网 | ||||||||
水母网1月2日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却不给职工补偿金。去年12月25日,经芝罘区法院一审判决,单位应支付职工补偿金147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因原单位被兼并,职工孙某、杨某和张某于2000年被安置到乐帮家政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前年12月,合同期满后,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职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没按规定给孙某等经济补偿金。去年2月,孙某等人向芝罘区劳动争议仲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单位主动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以及劳动部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单位应支付孙某等12个月的工资。对此,“乐帮家政”仍不服,目前已上诉到市中级法院。(孙致霞)责任编辑:曲雁(来源:水母网--烟台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