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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飞车重创过路母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2日10:05 每日新报

  受害者起诉获得 8.9万元赔偿张家民黄瑾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黄瑾】年轻妈妈康某领着不到两岁的女儿路过一桥梁工地附近时,被一辆飞驰而下的手推车撞得胸部、腰椎多处压缩性骨折,其女也被撞得血流满面。日前,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工程分包商赔偿康女士母女各项损失8.9万余元。工程发包商表示,己方与分包商约定“分包商承担一切对外安全责任”。法院认为,双方
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于是判令发包商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 4月,被告温某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由温某分包一处桥梁工程。 2004年 7月7日上午11时许,康女士领着自己不到两岁的女儿在桥梁附近一坡路由下向上走。走到半坡上,康女士遇到熟人,说了几句话。不想此时,从坡上冲下一辆约10米长的无人操作铁管焊制手推车,康女士躲闪不及,被惯性极大的手推车撞飞,其幼小的女儿也被撞倒。经医院诊断,康女士的伤势为“胸部两处、腰椎一处被撞成压缩性骨折”,其女儿伤情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并皮肤擦伤”。

  此事经交涉未果,康女士和女儿将温某和工程公司告上法庭。康女士在庭审中说,事发后,其母女身体受到伤害,其本人住院治疗93天,损失巨大,故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9万余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温某辩称,原告住院后,其积极为原告垫付医药费,并与原告家属协商解决办法。由于这次事故发生在施工围墙之外,故原告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工程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公司已将工程分包给温某,且双方签有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温某承担一切对外安全责任,原告不应将工程公司列为当事人。另外,原告是逆行上坡时被撞伤的,其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温某承担原告损失的 80%,即8.9万余元。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扣除温某已支付的2.6万余元,温某应在判决之后实际赔偿原告6.3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周围居民及过往行人的安全,由于被告施工人员在施工中未及时发现坡路上有人说话,未控制住运料手推车,致手推车撞到原告。被告温某作为分包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在施工地点周围的坡路上逆行并与人说话,未对周围环境予以注意,对造成的伤害后果亦有一定的责任。对造成的损失,双方应按一定的比例分担。二被告系分包关系,虽签有分包合同,约定安全责任由温某承担,但没有对“施工人员以外的人受到伤害如何承担责任”的约定,该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工程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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