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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须为女职工投保生育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3日03:14 新京报

  本月出台相关政策,7月1日起实施,外地人员未定是否纳入保险范围

  本报讯 (记者廖卫华)

  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目前正在做最后条款的修改,预计1月上旬,王岐山市长将正式
签发市长令出台该规定,并确定7月1日起正式实施。备受关注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能否纳入保险范围目前还尚未最终确定。

  昨天是《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网上征求意见的最后一天,共有291位网民对《草案》发表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介绍,本次草案的修改吸纳了大量网友意见。《草案》规定,企业招用的非北京户口职工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北京户口女职工同等待遇,所需费用由企业承担。对此,法制办起草人介绍,保险是否纳入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这个问题比较敏感,市政府还没有形成最终意见。

  此外,草案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年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期限计算。网友建议,按此基数除以20.92再乘以产假期限计算比较适宜。对此,法制办考虑采纳。

  根据规定,北京市企业将被强制要求为具有本市户口的职工投保生育保险,并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纳。女职工孕、产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及企业不再负担。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实行全市统筹。

  据起草人介绍,目前全市企业在生育保障方面仍是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女职工多的企业不仅要为女职工支付各种生育费用,而且由于生育女职工在产前和产后一段时间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生育费用负担的不合理,还导致企业不愿招收女职工,不利于妇女就业。《规定》的出台,将平衡企业生育保险负担,解决企业负担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等而导致企业之间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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