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城镇居民标准亡者获赔3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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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3日13:49 温州都市报 | ||||||||
陈乃界 本报讯本报跟踪报道发生在永嘉的摩托车撞人致死一案有果。日前,永嘉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项增国有期徒刑1年,并判令赔偿35万多元,车主叶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7月28日晚10时30分许,项增国无证驾驶一辆未经年检的本田二轮摩托车,途经瓯北镇江边村地段,碰撞自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张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同月30日死亡。此摩托车的登记车主为项增国的姐夫叶某。 法院认为,被害人张某的户籍虽在农村,但从2000年9月开始至亡故前,一直在永嘉县楠溪江建筑工程公司工作,其收入来源于该公司所发工资,已不属于农村劳动力,故对其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支为标准。陈乃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