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条例 省经济普查领导负责人答记者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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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03:35 山西日报 | ||||||||
2005年1月1日,全国经济普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为贯彻落实《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精神,省政府专门制定下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进一步做好我省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记者就此《意见》的有关情况采访了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省统计局局长李宝卿。 问:《意见》的出台对我省顺利开展经济普查工作有何重要意义?
答:这是目前全国唯一由省政府下发的实施意见,是省政府关于全省经济普查工作的重大举措,也是依法推进我省经济普查工作的又一重大政策法规。《意见》针对我省经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经费落实难、人员选调难、调查对象配合难、部门协调难、数据质量保证难等诸多困难和问题,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将为全省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问:《意见》对全省经济普查机构设置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在机构设置方面,《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按要求开展工作。中央驻晋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进行协调组织。在按照《条例》规定设置普查机构的基础上,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大中型企业以及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也应按照效能的原则,设立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和本单位的普查工作,将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机构延伸到社区和居(村)委会一级,这也是我省经济普查在机构设置方面的主要特点。 问:在经济普查经费落实方面,《意见》是如何要求的? 答:为确保普查经费足额到位,《意见》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在确保市级经费足额到位的基础上,要做好所属县(市、区)普查经费的督促落实工作。应根据普查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各县(市、区)专项经费的最低额度和基层普查员生活补助和工资的最低标准,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对因经费落实不力而影响全省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问:在解决个别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配合难方面,《意见》有什么新的举措? 答:为了最大限度地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个体经营户配合难的问题,省政府决定,建立经济普查年份普查与部门年检联审制度。各普查对象要过管理部门的年检关,必须先过普查登记关,由各级政府普查机构颁发普查登记合格证。对于没有取得普查登记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有关部门将作出暂缓年检的决定,待普查登记合格后再予年检。最近,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已会同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质监局等有关登记注册部门联合发文,具体落实省政府的上述决定。 问:在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方面《意见》有哪些举措? 答:为了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要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普查数据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把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过程的始终。主要有两条硬措施:一是针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经济普查工作通报制度。定期向各级党政领导通报普查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和解决进度,特别是对进度缓慢,组织不力的地方进行通报。二是由省纪检委、省监委制定经济普查责任行政处理办法,建立经济普查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完成目标责任制任务,或普查数据质量出现重大问题,并引起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问:在依法推进经济普查方面,《意见》中制定了哪些措施? 答:为强化依法普查,《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普查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省统计局要制定下发《山西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检查规定》,建立经济普查快速执法应急机制,各级统计部门要配备专门的经济普查执法检查人员,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同时,全省县级以上经济普查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本报记者杨珏 本报通讯员李永章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郭丽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