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房子拿不到房产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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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07:17 大众网-生活日报 | ||||||||
生活日报1月3日报道 记者 田连锋 通讯员 周波 交钱买了房子后,开发商却迟迟不给办房产证。日前,市中区法院依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一宗此类案件作出判决,房产开发公司赔了住户一大笔损失。 2001年3月6日,王女士以女儿的名义购买了由济南某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市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被告应当在交房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而被告实际未给予原告协助,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最后判令济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材料报送房管部门,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同时赔偿原告逾期办证的损失和利息。 司法解释发挥威力 王女士之所以能打赢这场官司,得益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有了这样的司法解释撑腰,消费者今后如果再遇到这样的烦心事,那么建议您上法庭告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