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0头猪遭“环境污染”猪倌获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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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08:4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报业网新华社沈阳1月4日专电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养猪大户张凤兰的正常生活突受打击,几年来先后有670余头猪间断性死亡。经兽医部门剖检发现猪死亡的原因竟是“吸入性酸中毒”,明显为相邻化肥厂开工形成的“环境污染”所致。几经市、区法院的判决、调解,“猪倌”张凤兰在2004年年底拿到了9万元的经济补偿。 张凤兰是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北李官村农民,18年前经村委会批准,她和丈夫宋继先
张凤兰告诉记者:“猪死亡是沈阳化肥总厂在生产水稻育苗调制剂中散发出强烈的二氧化硫气体及有害物质造成的,我们要求沈阳化肥总厂赔偿。”1991年经于洪区政府协调处理,沈阳化肥总厂补偿给张凤兰家184头死猪的经济损失3.4万元。 清楚了生产过程中带来“环境污染”的危害后,沈阳化肥总厂的露天生产车间停产,但生产的残渣仍滞留在车间的院内。1997年在有关部门的督促下,沈阳化肥总厂只运走一部分残渣。在这期间直至2000年张凤兰的养猪场搬迁到新址前,又先后有670多头猪间断性死亡。经兽医部门剖检的结论均为“吸入性酸中毒”。为此张凤兰一纸诉状将沈阳化肥总厂告到了于洪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相应损失。 据了解,对于这起特殊的“环境污染”事件,沈阳市环保局曾委派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多次对张凤兰的养猪场周围环境进行了采样监测,最后的结论为:杨树叶片曾受过氟化氢的轻度污染,采样点位土壤中的硫酸根、氟高于对照地区,但该地大气环境中二氧化硫不超标,所采井点地下水氟化物、硫酸盐等不超标。 2002年,于洪区法院一审判令沈阳化肥总厂一次性赔偿张凤兰家死猪损失费等共计26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沈阳化肥总厂不服,提起上诉。沈阳中院受理此案后,合议庭成员多次到现场查看,经举证和辩论,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不能有效证明自己的主张全部成立,矛盾较大。 此案二审审判长、沈阳中院副院长安锦荣说,这个案件技术含量较高,有些因素目前还无法确定,更适宜调解解决纠纷。经法院的努力,2004年6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沈阳化肥总厂最终给付张凤兰9万元补偿费,2004年底前兑现。(记者范春生) (来源:合肥报业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