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上学一案邯郸韩丽芬终审获赔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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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10:39 燕赵晚报 | ||||||||
本报邯郸电日前,邯郸县黄粱梦镇韩丽芬从当地法院拿到6000元精神损失费。至此,这起曾在当地引起轰动的“冒名顶替上学案”(本报2003年4月份曾予以报道),在经过一审、二审后,最终以被告停止对原告“韩丽芬”姓名权的侵害,并赔付精神损失费宣告结束。 邯郸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韩丽芬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自己当初不清楚已考上曲周师范,以及同学小敏(化名)未经其同意冒充她本人上学一事。而被告小敏提出的事前
月份,韩丽芬不再同意对方使用自己的姓名,可小敏仍一直使用“韩丽芬”一名,已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因此,法院终审判决小敏停止使用“韩丽芬”一名,并向对方赔礼道歉及赔偿6000元精神损失费。 另悉,邯郸市、邯郸县纪检部门对此案所涉及的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理:曾在黄粱梦中学担任主管招生工作的郗某(小敏的亲戚)、黄粱梦镇派出所户籍警曹某、曲周师范学校教师张某、当事人小敏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免职、行政记大过处分。 事件回放:1995 年6月份,邯郸县黄粱梦镇中学(现为邯郸县第十六中学)学生韩丽芬和小敏(两人系堂姐妹)同时参加中考。韩丽芬的成绩达到了曲周师范基建委培生的建档分数线,小敏则没有达到。 当年9月,韩丽芬在当地一所技工学校就读;小敏以“韩丽芬”的身份上了曲周师范。1997年,韩丽芬毕业后分到市陶瓷五厂工作,半年后下岗回家;次年,小敏被分配至黄粱梦小学任教。2004年元月,韩丽芬将小敏及曲周师范等告上法庭,提出索赔68000元。当年7月份,曲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敏停止对原告韩丽芬姓名权的侵害,并赔礼道歉和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6000元;驳回原告对曲周师范等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韩丽芬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2月,邯郸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