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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手车辆又出租撞死人谁来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11:12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案情2004年3月的一天傍晚,浦乌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横穿公路的行人被一辆挂私家牌照的旅行型小客车撞倒,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很快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司机吴某负主要责任,死者负次要责任。不久,司机吴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对于死者的父母,不仅要忍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还要面对失去经济支柱的生活窘迫,无奈之下,两位老人打算向车辆的主人讨说法。可打听了一圈,老人发现肇事车的主人究竟是谁,还真不好说。虽然这辆车的行驶证上标明车主姓王,
但人家手里有一份车辆买卖协议,证明这车早在半年前就卖给一位姓史的女士了,只是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已。可史女士也有一肚子的委屈,她说几个月前丈夫应聘到某电器公司当驾驶员,她才买了这辆车,可这车一直是由电器公司用的,车辆的所有费用都由公司承担就是证明,何况肇事司机吴某也是电器公司的员工。

  争论两位七旬老人实在无法区分这么复杂的法律关系,干脆一股脑把所有相关的人和公司全都告上了法院。老人认为,儿子死于车祸,交警部门已经认定由肇事司机吴某负担主要责任,他们便要求吴某赔偿自己的各项经济损失8.7万余元,并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庭审中,所有被告全都替自己开脱,坚持责任不在自己身上:肇事司机认为,自己受雇于电器公司,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且已经受到了刑事制裁,因此事故的民事责任应由电器公司承担;“车主”王某认为,这辆车早就卖了,车祸与自己无关;“买车人”史女士认为,自己虽是实际车主,但该车是在电器公司租用期间肇事的,根据有关规定,应由车辆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浦口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机吴某违章驾车致人死亡,虽已负了刑事责任,但无证据证明他是在执行职务时肇事,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鉴于吴是在电器公司聘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电器公司在吴暂时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应承担垫付责任。对于王某,他虽是名义上的车主,但他实际上已完全丧失了对该车的运行支配权,无法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且他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与吴某违章驾车撞死人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史女士虽是该车的实际车主,但鉴于事故发生在电器公司管理使用车辆期间,史女士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司机吴某赔偿两位老人8.1万余元,吴某无力赔偿部分由电器公司垫付。通讯员 浦文 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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