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被车撞赔偿要双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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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13:11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既要交通事故赔偿,又要工伤赔偿——是否能够重复赔偿,目前尚有争议h 本报讯 (记者廖桂金)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要求肇事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同时又要求所在单位支付工伤赔偿呢?最近,这桩官司因法律规定“真空”困扰了法律界。
2003年12月10日晚上10时许,四川来的打工妹杨某骑自行车回家,途经华荣路口人行横道时,与平和人林某驾驶的农用运输车相撞,杨某的左小腿严重受伤,医院诊断为左小腿撕脱伤,足下垂,为此住院74天,之后再次住院又做了矫正手术,先后花了1.7万余元的治疗费。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农用运输车司机林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并评定杨某的伤残等级为第10级附加一处10级,而劳动部门也认定杨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去年12月底,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定林某承担事故80%的责任,赔偿杨某近3.3万元。 同时,杨某又向劳动仲裁部门递交了一份申请,要求她所在的蒙珂服饰公司也支付急救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等10万余元。 杨某的这次诉求与上次交通事故赔偿的诉求大多数是重复的,应不应该支持? 如果依据已经废止的《工伤保险暂行条例》,处理这类官司一般是先处理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按过错责任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工伤基金和受害人单位来补足。但是,国务院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这个规定删除了,将处理权交由各地相关部门自由裁量。 目前,法律界人士对这类问题的看法观点不一。 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吴善宽律师说,除了医疗费用不得重复支付外,法律目前对其他费用的赔偿并没有规定,而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是两个性质不同的赔偿,应该允许叠加。而也有一些法律人士认为还是遵照旧规,即采取补偿不足的方式来处理更为妥当。 昨日,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的涂崇宇律师认为,不论哪种处理方式都有其弊端,他认为最好的处理方式应该是赋予社会保险机构像商业保险机构一样的追偿权,即由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社会保险机构向有过错的交通事故责任人追讨费用,这样做既有利于保障受害人获得赔偿,也有利理顺关系,操作起来更方便。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