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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易“嫁”骗领结婚证 荒唐婚姻遭遇法律盲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16:23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元旦前夕,郧西县女子章燕(化名)感觉一身轻松,因为法院终于判定她离婚了。她感慨地说:“我是法盲,才这么狼狈,早点学法守法,就不会有这场噩梦!”而由于这起离婚案遭遇到一个法律盲区,审理这起案件的法官们也曾大为头痛。

  骗领结婚证

  1993年8月初,郧西县少女章燕经人介绍与男子詹全(化名)相识恋爱,举行婚礼时,17岁的章燕已怀孕数月。无奈之下,1994年8月7日,章燕协商用堂姐章琴(化名,已婚)的名义和詹全领取了结婚证。1995年正月初五,女儿詹聪出生。此后,章燕便以堂姐章琴的名义办理了户口登记,在詹全处生活。

  泪水肚里吞

  婚后,詹全经常在外行为不检。为了家庭和孩子,章燕多次苦苦规劝,换来的却只是拳脚相加,屈辱泪水只有往肚里吞。2001年,詹全、章燕举家迁往宜昌市生活。环境的改变非但没使詹全痛改前非,反而变本加厉,发展到借款到处吃喝嫖赌。2003年7月,他又与当地一姑娘发生婚外情后两人私奔,致使姑娘家人找上门来要人,并打伤章燕。

  法律盲区

  太多的伤痛使章燕对詹全彻底失望,她将詹全诉上郧西县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对该案如何处理?法官们大为头痛。有人认为,章燕与詹全是骗取的结婚证,应按无效婚姻处理;有人认为,章燕起诉时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条件;有人认为,章燕和詹全属非法同居关系,应解除。因章燕和詹全已进行了结婚登记,若有效则受法律保护,若无效则按无效婚姻处理,无论有效或无效,都不能按非法同居处理。婚姻法对婚姻无效有明确规定,仅四种情形:重婚的;禁止结婚的、有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婚龄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诉讼时达到婚龄的不再认为婚姻无效。婚姻无效中并无骗取结婚证婚姻无效之说,所以,认为该婚姻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能判定该婚姻无效。本案的荒谬之处在于:就婚姻实质而言,章燕与詹全是夫妻;就形式而言,章燕的堂姐与詹全是夫妻。到底谁跟谁是夫妻?法律究竟保护谁?认证还是认人?结婚是要式行为,应以结婚证为准,那么,章燕的堂姐登记了两回,岂不成了重婚?婚姻法所罗列的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都是禁止性规定,是从结婚的实质条件出发的,没有涉及到结婚登记的程序合法性问题。而办理结婚登记程序上的不合法是否导致结婚证无效?当结婚证本身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甚至否定(比如本案),那么该婚姻的效力又如何?该如何处理?从现行的婚姻法中很难得出结论,案件处理遭遇到法律的盲区。

  一审判决

  郧西县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遭遇法律盲区时,可从婚姻法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出发,本着有利于社会和公民实际生活,实事求是加以解决。针对章燕和詹全感情已破裂的现实,法院日前判决:解除章燕与詹全的婚姻关系。(赵福根张家宁赵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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