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反诉购房者违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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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17:33 今晚报 | ||||||||
本报讯一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然而在购房者交纳了首付款后,却迟迟等不到开发商办理贷款的通知,也没有得到所购房屋。经两次协商未果后,购房者诉至法院。后开发商却以购房者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经两审审理,法院最终判令开发商协助购房者办理诉争房屋的登记备案和按揭贷款手续。 2003年1月22日,李某与一家实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该公司开发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未按约定足额交付购房款,尚余7576元未付,已构成违约。实业公司依合同约定通知李某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据此,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此期间,实业公司亦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实业公司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首先,合同签订后,李某交纳了首付款58万,主要债务已履行,虽有7576元房款未按期交付,但李某已言明于办理贷款时补齐。其次,双方在补充合同中约定,实业公司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办理贷款手续,但该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已尽此义务。此外,诉争房屋未能如约全部竣工验收,实业公司亦未向李某交付房屋。综上,二中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孙启明刘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