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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反诉购房者违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17:33 今晚报

  本报讯一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然而在购房者交纳了首付款后,却迟迟等不到开发商办理贷款的通知,也没有得到所购房屋。经两次协商未果后,购房者诉至法院。后开发商却以购房者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经两审审理,法院最终判令开发商协助购房者办理诉争房屋的登记备案和按揭贷款手续。

  2003年1月22日,李某与一家实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该公司开发
的坐落在本市开发区第三大街的底商一套,建筑面积243.29平方米,价款为144.7万余元,交付日期为2003年10月31日。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约定“李某须在接到实业公司书面通知其开始办理贷款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一切贷款手续,逾期10天仍未办理完贷款手续,实业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后李某于2003年1月22日如约向实业公司交付购房款33万元,当月27日交付购房款25万元(比合同约定少了7000余元)。双方于合同签订后,均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且实业公司一直没有通知李某办理贷款,也未向李某交付该房。双方两次协商未果后,李某提起诉讼。后实业公司于2004年3月8日书面通知李某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未按约定足额交付购房款,尚余7576元未付,已构成违约。实业公司依合同约定通知李某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据此,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此期间,实业公司亦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实业公司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首先,合同签订后,李某交纳了首付款58万,主要债务已履行,虽有7576元房款未按期交付,但李某已言明于办理贷款时补齐。其次,双方在补充合同中约定,实业公司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办理贷款手续,但该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已尽此义务。此外,诉争房屋未能如约全部竣工验收,实业公司亦未向李某交付房屋。综上,二中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孙启明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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