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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卖房儿起诉 败诉 法院判决交易安全优先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01:54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继母将父亲生前的房子私自卖给谢某,不满此做法的周某于是将谢某和继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产转让无效。昨天,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2002年3月31日,周某的继母以12万元的价格,将周的父亲在世时买的一套楼房卖给了谢某,并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及协议补充说明。协议约定:谢某向周的继母一次性付清房款
,周的继母为谢某提供房屋转让所需证件,如果出现法律纠纷,都由周的继母负责。之后,谢某给付了12万元房款,周的继母写了收款字条,并将户口卡、产权证、身份证等材料交给谢某。拿到钥匙后,谢某就住了进去,并重新换了门锁。同年4月18日晚上,周某跟谢某打了声招呼,就将房屋门锁换了。第二天,谢某再次更换了门锁。后周某则将房门用电焊焊死。

  2004年3月10日,谢某将周某及其继母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周的继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交付房屋,周某赔偿其5000元经济损失。

  对此,周某极力反对。他认为涉讼房屋是父亲的遗产,继母未经自己及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将房产转让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周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认为,在交换日益频繁的现代社会,法律倾向于交易安全的优先保护。周的继母作为共有人之一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但谢某对房屋取得,是公然、善意和有偿的。在此情况下,应维护谢某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周某等其他共有人的损失,应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继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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