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滑落伤乘客客运公司被判赔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03:58 新京报 | ||||||||
八方达客运公司将赔偿2.79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通讯员高志海王媛媛)公交车行李架上手提包滑落后将乘客张瑾砸伤,记者昨日从市二中院获悉,运营单位八方达客运公司被判赔偿张瑾医药、误工、护理、交通等费用共计2.79万余元。
张瑾是某公司职员,她在起诉书中称,去年1月15日,她从北京站乘坐八方达客运公司通州分公司运营的938路公共汽车,去往通州方向。由于行李架缺少一根栏杆,在行驶途中,同车乘客马某放在行李架上的手提包,从行李架上掉落,砸到张瑾的头颈部。后经通州潞河医院诊治证实,张瑾头颈部受伤。 张瑾认为,正是由于八方达客运公司疏于管理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她要求赔偿其3.9万余元。 八方达客运公司称,张瑾受的伤是乘客马某的包掉落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张瑾购票乘坐客运公司运营的公共汽车,双方即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八方达客运公司通州分公司未及时修缮损坏的行李架,也没有提示乘客注意,导致张瑾受伤,八方达客运公司通州分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处八方达客运公司赔偿张瑾1.9万余元。张瑾以一审法院确定的误工费有误为由提起了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后,重新确认了张瑾有关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