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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意外烧伤获偿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05:44 深圳商报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赵鸿飞通讯员张建国莫家胜)邻家的厨房失火了,众邻居见义勇为集体救火,张先生等5人在这起火灾中意外被烧伤。见义勇为者受伤谁来买单呢?在宝安区12348法律服务热线的调解下,受益者同意为5名伤者支付3万元赔偿金。见义勇为5人被烧伤张先生是宝安74区的住户,去年12月12日夜晚,邻居王家的厨房突然着火,火势很猛。看到邻居家失火,张先生二话没说就赶过去帮忙救火,闻讯赶来的还有其他住户共十几个人。经过紧急扑救,大火终被扑灭。在灭火过程中,张先生的左手被大火烧伤,到医院治疗花
去了8000块钱医疗费。一起救火还有4个人也被烧伤,一共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受益人赔偿伤者3万伤愈出院后,张先生与邻居一起去找王先生要求赔偿。王先生坚持认为,众邻居的行为是自愿的,属于见义勇为,不应该要求赔偿。王先生说,对于他们见义勇为的行为,心里是十分感激的;但是对于他们上门索赔的行为,他并不能理解。王先生说,见义勇为是不应该要求回报的。本来是好心助人灭火,意外被烧伤后还要自己付医药费,张先生感到很委屈。元月3日,张先生向宝安区148法律服务热线求助。了解情况后,宝安区148法律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立即召集双方进行了调解。昨天下午,经过值班人员现场说法,受益人王先生同意赔偿张先生等5人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3万元的损失。见义勇为:在民法通则上被称为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自动地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按《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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