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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冒出12万“共同债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05:44 深圳商报

  夫妻离婚冒出12万“共同债务”

  法援律师两年间四次出庭为王女士维权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赵鸿飞通讯员张建国韩佩丹)离婚时突然出现12万多元的“共同债务”,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王女士终于从债务纠纷中解脱出来。宝安区法律
援助中心的律师两年间四次出庭,帮助王女士维护了合法权益。

  丈夫的姐姐离婚时要“借款”

  王女士与丈夫在199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和一辆小汽车。2002年5月,丈夫以感情不和向宝安区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案审理过程中,丈夫的姐姐突然以借款纠纷为由将弟弟告上了法庭,法院认定王女士夫妻“因结婚、买房和买小汽车向丈夫的姐姐借款12万多元”。后经法院调解,这姐弟俩达成和解。不久,丈夫的姐姐以王女士夫妻二人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可作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王女士向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宝安区法援中心指派陈天悦律师代理。

  法院最终认定:“共同债务”没有依据

  王女士说,这12万多元债务要本不存在。没有离婚之前,丈夫从没有提到过债务问题,她怀疑丈夫为了独吞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而炮制子虚乌有的债务。

  陈律师翻阅了王某提供的所有材料后,认为这12万元债务确实存在很多疑点。诸如:双方在离婚前起草两份离婚协议中,只有后一份才提到债务;为什么债权人所持的九张借条和一张还款计划上没有王女士的签名等。

  在再审、二审以及再审重审中,陈律师以翔实的证据据理力争,认为12万多元债务为王女士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不足。

  宝安区法院近日做出判决:12万多元债务及利息不是王女士夫妻的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是,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债务,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或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作者:记者赵鸿飞通讯员张建国韩佩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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