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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我市将严管报废机动车逾期不办理予以收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07:35 水母网

  水母网1月5日讯 昨天,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针对一些已经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仍在上路,不但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而且会给市民的人身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为切实加强报废机动车的管理,维护安全、畅通、洁净的交通环境,我市从即日起,将对报废机动车进行严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动车报废具体有如下标准:(一)出租客运车辆8年强制报废。
(二)9座以上客车10年报废,视车况,营运性客车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非营运性客车延缓报废不超过10年。(三)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性客车15年后,视车况延长使用年限并增加检验次数。(四)总质量1.8吨以下微型载货汽车8年强制报废;其它货车10年报废,视车况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五)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10年报废,正三轮摩托车8年报废,上述车辆视车况延缓报废不超过3年。延缓报废期内的车辆,按规定增加检验次数。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三次检验不合格的,予以强制报废。

  据了解,属下列情况的车辆,已达报废年限按规定不得再办理延缓报废,交管部门将坚决强制报废: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交管部门将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注销机动车档案。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记者 姜晓 通讯员 曹杰责任编辑:吕淑玉(来源:水母网--今晨6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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