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副总合同未到期悄然跳槽 致损百万元依法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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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08:00 水母网 | ||||||||
水母网1月5日讯 (记者 丛晓波通讯员孟文红)身为企业副总,在劳动合同未到期前,擅自离开企业,给企业造成百万元经济损失。日前,烟台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定:被诉人谢某单方面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0年6月,谢某与开发区某化工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谢某担任副总经理并全面负责生产技术工作。2002年12月29日,谢某的劳动合同刚履行过半时间,便“悄然出
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指出,《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后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谢某行为已构成单方面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做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王家荣(来源:水母网--烟台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