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摊歇业“搅黄”超市(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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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10:04 沈阳今报 | ||||||||||
见习记者侯宇雄/文常晟罡/摄 现场:大厅空空荡荡 位于大东区小什字街的桢龙升超市农贸区,上百平米的屋里几十个摊位都没有货物,也没有人购物,二三十户业主在一角议论纷纷,偌大的农贸厅显得空空荡荡、寒气逼人。 业主潘先生告诉记者,从元旦开始,大厅里的海鲜鱼类档口歇业后,就没人来买东西了,这让经营蔬菜、鸡蛋等档口的业主血本无归,只好停业。可是,停业就得给超市赔付摊位租金,这让30多户业主愤愤不平:“凭啥就他们能停,我们一停就要给他们拿钱哪!” 超市:违约就得扣钱 在超市办公室,负责人关女士介绍,去年8月29日开业的超市分为日常生活用品区和农贸区,生活区和农贸区包括鱼类等品种在内的部分档口由超市负责经营,其他部分由招商来的30多户业主经营。“元旦前后,超市经营鱼类摊位的员工老张临时有事走了,停了几天。但我们一直在招人,决没有停业的意思。倒是业主私自停业,还堵超市生活区的大门,这已经违反了协议,应该扣除一年租金。”随后,她拿出了一份协议。律师:协议事先约定 协议第四款规定,如果业主私自停业,超市将扣除业主一年的摊床租金;但是并没有规定超市停业的义务。那么,租用了两个床位的业主温先生除了“经营亏损一万多”,还得赔租金1.2万元,而业主们认为,超市提供的是格式合同,按理说超市先停业,那就是违约在先!双方协商无果。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于善琦律师认为,合同就是双方的约定。现在的纠纷是协议对双方的责任义务没有规定周全,那就只能按照协议履行约定,所以大家尤其是在签格式合同时一定要慎重。但是,合同对一方明显有利,不能排除它失去效力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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