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裁决想走请退还培训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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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10:18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张小乙实习生马亚妮)接受公司资助,攻读硕士学位的唐某,在学习期满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未到期就离开公司。公司通知其返回但未果,于是将唐某诉至市劳动仲裁委。仲裁委日前作出裁决,唐某一次性退还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19800元、脱产学习期间工资5854元等,共计27266.50元。 双方签订协议
唐某于1993年7月大学毕业分配到我市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2000年被公司选送到西安交通大学学习,攻读工程硕士,双方于同年6月5日签订了“在职攻读工程硕士学位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公司为学员提供1.98万元的培训费及部分脱产学习时间,学员毕业后,8年内不得非组织调动,不得脱离本岗位,否则收取本人全部培训费用,包括学习期间的工资。 2002年12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书》,将唐某的服务期从2001年12月1日变更至2004年11月30日,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 学习期满离开公司 今年7月26日,唐某学习期满后向公司提出辞职,在未得到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公司为了挽留唐某为其支付了2004年8月份工资。 公司于是将唐某诉至市劳动仲裁委。公司认为,唐某擅自离岗,其行为违背了双方签订的约定,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要求唐某退还公司为其支付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培训费,以及学习期间的工资34943.89元;退还2004年8月份工资;支付因其违约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86112.50元。 唐某辩称,根据有关规定,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而且自己是在职学习,并非脱产学习,自己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就应该取得劳动报酬。公司以自己未来8年的工资作为计算其经济损失的标准,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依法作出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在职攻读工程硕士学位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唐某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离开公司,应该退还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但公司要求唐某赔偿8年工资共计86112.5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后,仲裁委作出裁决,唐某一次性退还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19800元、脱产学习期间工资5854元以及2004年8月份工资1612.50元,共计27266.5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