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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市政府后,我被评为不称职公务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05:09 中国青年报

  胡光佳是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法院工作了13年的他,没想到自己也会有官司缠身的一天。而且,对方是当地政府。

  “政府强行拆了我的房”

  2003年初,因326国道宣威至天生桥路段改扩建,加之宣威市政府要收购储备该公路虹
桥段两旁的土地,胡光佳的一栋三层楼房被列入拆迁范围内。这栋房是他向银行贷款41万元,加上自筹资金,于2002年建成的。

  得知拆迁的消息后,胡光佳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宣威市发展计划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房屋进行了价格鉴定,值74.5万余元。

  4月25日,宣威市宣天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胡光佳就拆迁事宜进行协商,达成口头补偿协议:“先预付40万元,余额补偿款待全部拆除后付。”

  “我先收下这笔钱,还了银行贷款。”胡光佳说,“当时连补偿安置协议都没有签,补偿款也没有全部兑清,所以我不愿意拆。”

  胡光佳拿出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说,强制拆迁是有程序的:首先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或者订了协议不搬的,还有仲裁、起诉或者裁决程序,而且,补偿应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由于胡光佳“未自行拆迁”,6月3日,宣威市政府发布公告,要求限期拆迁,否则将强制拆迁。6月12日,胡光佳的房屋被强制拆迁。

  胡光佳说:“拆房时,我没有收到行政裁定书、强制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房子被拆除后,胡光佳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同时,当地政府也开始调查他在批地建房过程中的问题。

  宣威市国土资源局调查认定,胡光佳曾两次以农民身份骗取用地手续,其行为违法。同时,原板桥土管所“越权批准”办证,行为无效。

  之后,该局宣布胡光佳550平方米的用地手续无效,并罚款6219.88元。

  胡光佳说,这550平方米土地是他哥哥的承包地,在分家时给他用于建房,他便办理了建房手续。“原板桥土管所也是代表一级政府行使职权,如果不合法,当时就有权阻止我。”胡光佳说,“批了就表明是合法的,而且我已经办理了房产证。怎么现在拆了我的房子后才说我违法呢?”

  2003年9月,胡光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宣威市政府。同时,胡光佳起诉宣威市国土资源局,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状告市政府,我经历了一个不寻常的过程”

  胡光佳状告宣威市政府一案,曲靖市中院指定由曲靖市麒麟区法院审理。

  麒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宣威市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的规定,且程序违法,判令胡光佳胜诉。

  宣威市政府上诉后,曲靖市中院于8月23日作出裁定,发回重审。

  11月29日,麒麟区法院再次作出结果相同的判决。宣判后,宣威市政府表示将再次提出上诉。

  “状告政府,我经历了一个不寻常的过程。”胡光佳说,官司还没有开庭前,“我承受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单位领导多次找我谈话,政府的有关领导也与我协商,要我撤诉。”

  2003年11月5日,胡光佳曾向法院写过一份《撤诉申请》,称“经与有关人员协商,我撤诉后,将补偿我余款,行政处罚也随后撤销。”

  但是,11月27日,胡光佳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恢复审理申请书》,以有关部门“未按照双方口头达成的协议执行”为由,请求恢复审理。

  对此,宣威市国土资源局称,这是没有的事,胡光佳“是自愿撤诉”,“撤诉的原因不清楚”。

  法院恢复了胡光佳告市政府的案子,但裁定同意胡撤回对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该裁定书落款时间是11月6日。“我收到的时间是12月8日,法院依法应该受理我的恢复申请。”胡光佳说,他对裁定不服,已向曲靖市中院提出上诉,此案目前仍没有最终结果。

  “起诉市政府后,我的麻烦接踵而来”

  “起诉市政府后,我的麻烦接踵而来。”胡光佳说。

  胡光佳2004年1月被查出患胆结石、胃炎、肝功能损伤,不得不住院治疗。在此之前,他带病坚持工作了半年多。

  胡光佳住院治疗期间,2004年4月,宣威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胡光佳的行政处罚。出于回避原则,富源县法院被指定作为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以胡光佳“拒不履行义务”为由,拘留胡15天。

  同时,法院裁定,要求胡光佳支付国土资源局的行政罚款和执行费共计8000余元,从胡每个月的工资中扣留1200元,直到扣清为止。

  2004年7月,曲靖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麒麟区法院起诉胡光佳,称胡原来领走的40万元拆迁补偿款是该公司拨付给宣威市宣天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现胡的房屋被国土资源局确定为非法,该公司要求返还这笔钱。

  8月30日,麒麟区法院对此案进行缺席审理后,认为胡光佳存在欺诈,判决胡返还40万元。目前,胡光佳已提出上诉。

  2003年底,胡光佳这个连续多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的公务员,这年被确定为不称职。

  2004年11月,胡光佳被法院从刑庭调到靠近贵州边境的乐丰乡法庭工作。“我曾多次提出办案要求,但法院只是安排我按时到办公室报道。”胡光佳说。

  “我最想不通的就是单位对我的评价”,胡光佳说,“我带病坚持工作,2003年全年收案61件,结案60件,怎么成了不称职?”

  宣威市法院刑庭庭长舒承宏证实了胡的办案情况:当年归档56件,4件上诉,1件延期至2004年。

  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公务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胡光佳马上向法院年度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了复核申请。复核决定维持了原来的处理决定。

  复核决定认为:“胡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者,应该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带头模范执行政策,做顾全大局,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模范。胡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市政府的形象、人民法院的形象、国家公务员的形象。”

  “法院不看我的工作实绩,却是看我的‘政治表现’。”胡光佳说,“把我个人与政府之间的房屋拆迁矛盾硬扯到工作上,由此得出不称职的结论是不客观、不公正的。”

  12月22日,宣威市法院年度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成员之一、政治处主任朱家贵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说,对胡光佳2003年的工作评价进行复核时,考核小组综合考虑了以下几方面的因素:第一,在民主测评不记名投票中,投胡不称职的票数最多;第二,胡答应自行拆房,就应该有信用,但他未拆,造成其他几家也跟着不拆;第三,请假的天数比较多,有时是看病,有时是办拆迁的事。

  朱家贵说,根据宣威市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年度考核“政治还是放在第一位的”。

  对胡光佳的调动,朱家贵说:“是工作需要,与去年的考核结果无关。”

  在刚刚结束的宣威市法院2004年度考核中,胡光佳因病假超过180天,已被确定为不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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