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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施行后 沪上首度重判假冒商标案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08:01 东方网-文汇报

      通讯员东亮 严剑漪 记者徐亢美报道

      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刚施行不到半月,昨天下午,沪上首次重判假冒注册商标的案犯。浦东新区法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当庭一审判处假冒注册商标的卞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另一案犯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去年2月至9月间,卞某与李某租借房屋、招募人员
,生产销售仿冒的“中华”、“红双喜”等名牌香烟。

      据悉,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起点、量刑幅度等法律适用问题都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标准由原来的非法经营额10万元降低到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由原来50万元降低到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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