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他人签了协议,妻子却称丈夫无权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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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12:02 南京报业网 | ||||||||
【江苏商报报道】实习记者陈晓报道最近在南京做生意的李田遇到了一件窝心事,他从老乡那里接手的金桥市场的柜台,因为对方夫妻俩闹起了矛盾一直无法过户并正常营业。无奈李田只有拿起法律武器,将夫妻俩告到法院。最近,法院做出了有利于他的判决。 丈夫转让柜台妻子不同意
去年7月,李田在金桥市场某柜台处看到柜台转让的消息,于是李田找到柜台承租人金燕商量转让事宜,李田与金燕的丈夫朱海约定转让费20万元,他们夫妻俩与金桥市场的合同一到,双方就办理过户手续。8月份李田支付了28000作为押金,9月底双方协议将此押金转为定金,并将过户时间改为12月。可是越临近过户的日子,李田越觉得这件事可能要黄,因为柜台的实际租用者金燕突然改变主意不愿意转让了。金燕的理由很简单,这节柜台是她向金桥市场租用的,虽然朱海是她的丈夫,但是从来没有参与过柜台的经营,因此朱海根本无权转让该柜台,李田与他签定的转让协议根本就是无效的。这个时候朱海也不同意转让柜台了,他觉得自己是有权转让柜台的,只是李田一直不来支付剩余的转让费违约了,因此要求法院判决合同终止。 丈夫有权转让妻子的柜台吗? 三位直到站在法庭上都是各执一词,此案的关键就在于朱海是否有权转让柜台,他与李田的协议是否有效。经过审理法官认为答案是肯定的。虽然柜台的承租权是归金燕所有,但是这种财产权也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作为丈夫的朱海也是共有人。对于金燕提出的不知道朱海和李田签定转让协议的抗辩理由,法官认为朱海是金燕的丈夫,在外人看来有理由相信朱海可以代表金燕。从李田开始和金燕接触到签定协议经过了三个月时间,生活在一起的两口子,金燕不可能不知道丈夫与他人签定了柜台转让协议。从反面看,三方都知道柜台是金燕所租的,为什么李田一直都是和朱海商议而不是直接和金燕谈呢?这从反面也证明了金燕应该知道并也有转让的意思。既然朱海有权转让,剩下的问题就是协议能否继续履行。朱海就以李田没有按时支付20万为由要求终止履行。法官认为付钱与收钱是双方的问题,开庭后李田已把剩余款交到了法院,表明了履行合同的诚意。作为权利方李田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获得双倍返还,为了保证交易的稳定性,法院判决金燕在五日内将柜台转让在李田名下,金燕可以到法院领取剩余的转让费。 表见代理保护无过错者利益 这件案件以李田的胜诉告终,但是却反映出一个问题: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与第三方产生的法律行为,如何在各方之间做出利益的平衡。记者询问了博士达律师事务所的陈广华律师,他告诉记者,像这种情况经常遇到,如丈夫背着妻子把房子卖了,妻子告到法院要求合同无效,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无效。这在法学上的定义是表见代理,因为作为外人,买房人不会知道丈夫是在私自卖房,一般人直接的看法是丈夫可以代表妻子,虽然丈夫是无权私自卖房,买主是无过错的,为了保护买主的利益,法院一般会判决合同有效。律师同样告诉记者,虽然法院不会撤销买卖,但是妻子还是有权获得她该得的那部分房款。(20版《经济与法》)(编辑 晓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