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一司机超速被吊销驾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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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12:02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报道】市公安交管部门近日透露,去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市已有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驾驶车辆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据介绍,去年10月28日下午5点11分左右,持A2驾照的溧水驾驶员刘某驾驶一辆牌号为苏AM9002中型普通客车,沿云晶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公里约900米处路段时,刚好遇到当地一潘姓村民由东向西骑自行车横穿公路。由于刘某车速过快,看见潘某后尽管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还是撞倒了潘某,受伤较重的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该事故中,交管部门根据现场勘察
附件 车辆行驶速度的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机动车行驶中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掉头、转弯、下陡坡时;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超速行为的相关处罚是: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罚款处罚为50元,记3分;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罚款处罚为200元,记3分;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70%的,罚款处罚为1000元,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的,罚款处罚为2000元,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金陵晚报记者阳江涛(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