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用三套方案抓捕元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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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1:46 兰州晨报 | ||||||||
指控犯罪事实四 2004年8月12日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乔建国酒后窜至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西关村三社附近,与相约前来的梁某某(琳子)因琐事发生争吵,即产生杀死梁的念头,遂用双手掐住梁的脖子将其摔倒拖至附近树林内,将梁掐死后又将其肠子从阴道内掏出体外后逃离现场。
公诉人:宣读侦查一卷P36-48被告人乔建国的供述,被告人乔建国称:“我把梁某脖子掐了几分钟说不清,不知道她是否已死了,我就用手从梁某的阴道内将肠子拉出来。”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听清否?有无异议? 被告人:听清了,有意见,这不是真实的,我确实没有干过这件事,如果我干了,我就敢承认。 辩护人:有意见,被告人对死者衣物的供述与实际情况不符,而且所说与受害人相识、发生争执的情况也不合情理,且几次供述极不稳定,故不能以被告人的供述来定案。 被告人:8月12日的现场我知道,本来我不想去,但公安人员不行,非要押我去。 辩护人:被告人已说过,8月12日的案发现场他在事发后路过,知道在哪里。 公诉人:被告人乔建国,照片上是不是记录了你自己指认现场的过程? 被告人:现场不是我自己指认的,是他们让我指哪里我就指哪里。 辩护人:侦查三卷P383-386尸体检验鉴定书对死者死亡的具体时间没有说清。 被告人:如果真要有我的指纹、血迹,我希望能当庭出示,只要能拿出来,我就承认这个事是我干的。 指控犯罪事实五 2004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乔建国酒后窜至张掖市甘州区东街房产公司二号商品楼附近,趁被害人李某(小花)不备,掐住李的脖子将其拖至该楼七单元一楼至二楼的平台处,从李某的阴道内将肠子拉出体外后逃离现场,受害人李某于2004年10月26日出院,共花费住院费近4万元,现在家休息。目前已可下地行走,但因进食后短期内即排泄,李某父母正在联系医院,打算给她做肠移植手术。 被告人:这个供述是真实的。但被告人的供述与受害人的陈述相互矛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公诉人:宣读侦查一卷P107-119受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听清否?有无异议? 被告人:听清了,有意见,这件事不是我干的。 辩护人:对陈述没有意见,但考虑到被害人年龄小,事发突然,不能排除把人辨认错的可能。 审判长:受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真实合法,但与本案的关联有待于合议庭合议时结合其他证据再进行确认。 公诉人:笔录记载,经两次辨认,证人确定照片中有乔建国本人。 辩护人:听清了,有意见,当时是五人,而且这些证言均是9月30日左右做的,当时乔建国已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所以证言不可避免地带有倾向性,且在证言中带有个人的主观色彩。以上的证人证言仅能证明李某受害的事实,不能证明李某受害系被告人乔建国所为。 文/图 本报记者 宋维国 曹勇 抓捕:三套方案“网”元凶 2004年 8月12日、9月20日发生在张掖市甘州区的两起少女惨遭“掏肠”的恶性案件,经本报率先报道后,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和震惊,也引起了甘肃省公安厅和国家公安部的高度重视,公安部一位副部长从网上看到这一消息后,当即做出了重要批示,要求当地警方迅速破案、严惩凶手。 办案人员在近50天的侦查中,先后走访住户563户,排查出租房屋362间、流动暂住人口742人,盘问嫌疑人员173名,做笔录2000多页,最终将作案嫌疑人确定为家住甘州区东湖小区某家属楼的乔建国。 当警方将犯罪嫌疑人确定为乔建国以后,因乔建国是有前科的累犯,因此,如何有效地抓捕乔建国成了警方面对的一大难题。据悉,为了确保抓捕乔建国的行动万无一失,警方一边继续展开排查,一边迅速确立抓捕方案,并根据乔建国家的地理位置和周围环境情况,制定了三套抓捕方案。第一套方案是“智取”,警方将根据乔建国有过吸毒历史的情况,决定以做“尿检”为由,对其进行“智取”。第二套方案是“劝降”,警方准备以政策攻心和让其家人进行劝解的方式,让乔建国自己从家里走出来。第三套方案是“强攻”,警方准备在前两套方案都不能奏效的情况下,以“强攻”的方式对其进行抓捕,并在包围乔建国的同时,进行了专门的“强攻”演练。后来,由于乔建国以“跳楼自杀”相威胁,且由于他家住七楼,为了防止意外情况发生,警方没有采取“强攻”手段。最后,警方采取了“劝降”的方式,动员其家人对乔建国进行了长时间的规劝。9月29日,乔建国最终自己走出家门,束手就擒。 10月8日,乔建国被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本报记者 宋维国 曹勇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