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太拖沓索赔3.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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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3:5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本报濮阳讯因保险公司未按时履行承诺,客户一怒之下将中国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濮阳分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索赔交通、电话、精神等损失费用各1.1元,并当面向他赔礼道歉。昨日,受理此案的濮阳华龙区法院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公开审理,决定择日宣判。 2002年11月、2004年5月,刘鸿璞共计拿出3万余元为本人及家人购买了中国泰康人寿
按照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自收到相关证明和资料后10日内,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协议达成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刘鸿璞认为濮阳泰康分公司的行为是一种缺乏诚信的商业行为。去年12月17日,他一纸诉状将濮阳泰康诉至法庭。 濮阳泰康分公司辩称,原告称“缺乏诚信”等理由,并不构成全额退保的理由。此外,因濮阳泰康自身无过错,也未违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记者陈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