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一工厂被罚48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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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4:48 深圳商报 | ||||||||
龙岗劳动部门严查恶意延长员工上班时间拖欠工资 平湖一工厂被罚48万元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贾少强)平湖日荣盛电子有限公司非法延长工人工作时间,给工人造成了严重伤害。昨日下午,龙岗区劳动局开出建区以来最大一笔罚单,对该企业
加班工人时间超过规定 日荣盛公司位于平湖,开办于1998年,主要生产经营风扇马达电机等,现有员工640人。去年11月8日,该公司约500名员工反映该公司工资偏低、工作时间过长、伙食太差等。经龙岗区劳动监察大队调查,日荣盛公司在工资及非法延长工作时间方面存在严重问题。2004年9月员工工卡显示,该公司人均月加班均大大超过有关法规的时数。在工资方面,该公司给予员工的工资待遇大部分达到每人每月495元,但同时强制性扣除每人每月食宿费215元,员工工资的标准为每小时1.67元,加班工资按平时时薪的1.5倍计算为每小时2.3~2.5元。龙岗区劳动监察大队调查时,该公司还蓄意隐瞒。监察人员进行检查时,该公司开始只提供上班记录卡,不提供加班记录卡。经监察人员多次追问,才提供了加班记录卡。 不按法规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龙岗区、平湖街道劳动部门对日荣盛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但该公司拒绝按照《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方面的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仅在伙食费方面作出让步并同意在工资未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方面进行整改。去年11月11日,该公司向劳动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其7项整改措施只涉及停扣伙食费、增加热水冲凉等,对工人超时加班只字不提。 劳动部门称:企业侵害员工利益将受处罚 龙岗区劳动监察大队告诉记者,日荣盛公司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违法问题: 一是非法延长工作时间。该公司2004年9月份非法延长工作时间涉及员工530人,超出法律允许的总时数(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为45035.5小时。按《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应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的规定,拟对该公司2004年延长员工工作时间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10元的罚款,合计45.035万元。 二是大部分员工工资低于深圳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按2004年度深圳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龙岗宝安员工月工资不得低于480元:即月工作20.92天,每天工作8小时,时薪为2.87元。按《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平时的加班工资应不低于4.3元/小时,周六周日的加班工资应不低于5.74元/小时,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应不低于8.6元/小时。而日荣盛公司过半数员工的时薪为1.67元,差额达1.2元/小时,加班工资仅为2.4元/小时,与法定最低标准相差达1.9元。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或连续3个月不按时发放工资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拟对日荣盛公司的行为处以3万元的罚款。 龙岗区劳动局有关领导告诉记者,一些企业恶意延长工人工作时间,拖欠工人工资,侵害了劳务工的利益,应该受到法律处罚。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贾少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