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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逗号生歧义 双方扯筋上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5:4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郭佳本报记者袁勇

  昨日,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由于租赁合同中的一个逗号使房东和房客对合同的理解产生了分歧,致使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据了解,张家洪有一套位于彭州市天彭镇小北街政府综合楼4号营业房出租,尹华德闻讯后承租了该房。去年9月8日,双方签订协议,协议其中一条为:每月租金1848元,年租金22176元,每年租金提前一月交付。如遇国家城市建设,拆房租金具实算,按时间退还乙方(尹华德),如有违约,违约方将承担6000元违约费。当时,小北街街道正在进行封闭建设改造工程。从去年7月26日正式开工,直到10月20日才全部竣工通车。

  签订租赁协议后,尹华德交纳了1000元的定金。但由于个人原因,尹华德并未使用承租房。根据租赁协议,张家洪要求尹华德按约支付租金,遭到尹华德拒绝。为此,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张家洪一张状纸将尹华德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张家洪认为租赁协议第二条“如遇国家城市建设,拆房租金具实算”应理解只有拆房才能免收租金。如今,尹华德租用了两个多月的房屋,不按约交付租金,他请求判令尹华德立即支付租金4596元,承担违约金6000元。

  尹华德辩称,签订协议后,街道还在进行封闭建设。对于协议第二条“如遇国家建设,拆房租金具实算”,应理解为国家城市建设和拆房都是免除租金的理由,二者是并列关系。因此,2004年9月8日至10月20日租金应予免除。

  彭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家洪和尹华德对协议第二条的逗号理解发生分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事实和合同,免除租金的情形应包括国家城市建设和拆房。据此,法院认定在街道改造建设期间的租金应予免除。另外,张家洪起诉时,租金尚未起算,由此可以评判尹华德的行为不存在违约情节。在庭审中,双方同意解除租赁关系,那么其租金应从2004年10月21日至2004年11月8日,18天共计1108.8元。扣除定金1000元,尹华德应付租金108.8元。最后,彭州法院判令尹华德支付张家洪租金108.8元;驳回张家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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