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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员办错案要下岗《广东省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本月起试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7:02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前颁布并实施《广东省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其中规定,劳动仲裁员出现10项错误将被追究责任,严重办“错案”的将被取消仲裁资格。

  《办法》要求,劳动仲裁员出现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依据明显错误的将被追究责任。列入追究责任范围内的10项行为包括:违反规定,故意对符合
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因过失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的,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记录、仲裁委员会讨论记录的;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等。(《信息时报》供稿王道斌张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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