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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他人31万元一律师被判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9:26 生活报

  本报讯一执业律师以帮人托关系办事为名,诈骗公民钱款。1月4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这起诈骗案,被告人孔某因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孔某1972年生于铁力市,是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2002年11月23日,佳木斯公安局经立案侦查,将涉嫌诈骗犯罪的河北省秦皇岛市金星运输服务商社经理隋某某捕获。2002年12
月1日,隋的副经理张某、外甥辛某某、司机关某某通过朋友焦某某在哈市的亲戚介绍,见到了当律师的孔某。孔听完张某等人对案情的介绍后称,他在省公安厅、省委有朋友,可以帮忙,能在数日内让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的隋某某获释。孔当日向张某等人索取11万元,私自以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辛某某签定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但未写明收费的数额。数日后,孔某以隋案太大了,得找省委书记的秘书帮忙为借口,让张某等人再拿20万元。张某等人分两次交给孔20万元。2003年6月,隋某某诈骗一案在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某等人发觉被孔某欺骗后,便让孔退款,后孔被张等人扭送到公安机关。孔所得31万元赃款均被其挥霍。

  孔某当庭辩解其收取的31万元是办案的代理费,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哈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孔某身为执业律师,以帮助托人找关系办事为名,诈骗公民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遂判决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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