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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中院审结一宗伪造3500万假币案 一主犯被判处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10:02 大华网-汕头日报

  本报讯(记者赵令蔚、通讯员宿华文)近日,汕头中院对被告人郑进明等五人伪造人民币3523.26万元一案宣告一审判决: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郑进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郑记平、郑进宝、王振昌、纪俊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四年、十一年、十年,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郑进明,郑记平、郑进宝、王振昌、纪俊波均为广东省汕头市人。2003年初,
被告人郑进明与同案人彭锡鸿(另案处理)、张明豪(在逃)密谋伪造人民币。同年8月底,郑进明串招被告人郑记平、郑进宝参与作案,并将郑记平所有的水泥店作为印制假币工场。同年9月初,郑进明、郑记平、郑进宝及同案人彭锡鸿、张明豪进行了分工,并约定获利中郑记平分10%,郑进宝分8%,其余归郑进明、张明豪、彭锡鸿所有。此后,张明豪串招被告人王振昌,被告人王振昌再串招被告人纪俊波参与作案。同年9月初,开始伪造人民币,由被告人郑进明负责督促进度及日常管理,被告人郑记平负责日常伙食,被告人郑进宝负责望风,郑记平、郑进宝还负责假币的包装、藏放,被告人王振昌、纪俊波负责操作机器印制假币。2004年1月7日案发时,公安部门在上述印制假币的现场缴获假1999版100元人民币352326张,总面额35232600元。

  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进明、郑记平、郑进宝、王振昌、纪俊波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伪造人民币,其行为均构成伪造货币罪,且所伪造的假币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进明、郑记平、郑进宝系主犯,鉴于伪造的假币尚未流入社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振昌、纪俊波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汕头中院作出前述判决。五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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