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买家无视出入境规定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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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10:04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郑先生出国旅游时从巴黎拍卖行拍得两件民国时期的象牙人物雕刻摆件,回国进机场时才发现自己触犯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昨天,他被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000元。 郑先生一向对古玩有兴趣,去年5月底,他到巴黎旅游时,在拍卖行发现两件用整根象牙雕刻成的老寿星和观音人物摆件,这是我国民国时期的雕刻品,后来流传到海外。郑先生
昨天,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郑先生在庭上表示,自己到机场后没有走申报通道,是考虑到这两件东西是中国文物,他认为把中国的文物带回国,是不需要申报的。郑先生的辩护律师指出,这两件民国时期的象牙制品既是象牙制品又是文物,根据刑法中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该将这两件物品认定为文物。我国人民携带流失文物回国,这是利国利民的事,并无不当之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先生携带的象牙制品既是象牙制品又是文物。从他携带象牙走无申报通道来看,其行为可能是走私文物罪,也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但因为这两件象牙制品属于一般文物,可以出入境,所以郑先生不构成走私文物罪。作为文物拍卖而来的象牙制品,按规定入境时必须有出境国的证明及入境国的许可,郑先生没有这两个证明,因此要承担法律责任。(来源:劳动报) | ||||||||